(2017)鲁068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王丰岩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王丰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5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8698318474。负责人聂永茂,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力,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岩,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王丰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柯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