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并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