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190号7网点。法定代表人许海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刘泉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世家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7年4月20日将案款全部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