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显骄与章早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骄,章早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16号原告李显骄,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章早福,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3662080。法定代表人郭丽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骄与被告章早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协调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98元,减半收取1303.99元,由被告章早福负担。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范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仁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欣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