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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2民初174号原告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欧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韬,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唐殿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于文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棋盘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桑瑞军,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海洋消防设备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富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收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