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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牟曼宁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曼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曼宁,女,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宪斌,牟曼宁之父,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吕剧院。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玲,院长。再审申请人牟曼宁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吕剧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牟曼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于爱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