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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奉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利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11号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东方财富街。法定代表人秦光臻,总经理。被告奉利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奉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利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湖南紫东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审 判 员  刘星余助理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