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秀勤、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杨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382号申请人:李秀勤,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6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杨旭东,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5日,住许昌市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勤诉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旭东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李秀勤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旭东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李秀勤所有的位于丝毛地毯厂集资楼(房产证号为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