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张文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张文保,徐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文保,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徐红伟,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6年7月,张文保将义王庄村北板岩矿山一片卖给徐红伟,违法所得款5000元,同月,徐红伟又将该片板岩矿山转让给易县陈金山、陈长福、陈永建三人,实收违法所得1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一、没收张文保违法所得款5000元,并处罚款1490元;二、没收徐红伟违法所得款10000元,并处罚款2990元。被执行人张文保、徐红伟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文保、徐红伟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70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张会义审判员 刘晨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