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39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振明,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张振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初字第06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振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张振明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239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振明银行存款2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62×××10)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