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特16号申请人: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民,该公司综合部经理。被申请人: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85号怡和佳园5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何俊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淮仲字第04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发开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葛 侠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帅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