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柳青霞与段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霞,段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645号原告:柳青霞,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段春燕,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柳青霞与被告段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冯华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青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柳青霞负担。审判员 詹新刚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