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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单洪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701号被执行人:单洪卫,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被执行人单洪卫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开刑二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应没收被执行人单洪卫应缴纳罚金15万元,并退出赃款495200元。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洪卫仍在服刑,该户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单洪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单洪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陆荫唐审 判 员  张邢霖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