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潘某蔡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70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潘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潘某伙同被告人蔡某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告人潘某坐庄,被告人蔡某负责收单,然后通过微信将下注内容和赌资交给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蔡某共参与“六合彩”赌博41期,投注金额为20491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共盈利约1万元人民币。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潘某在公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轻,依法从轻处罚。 判 决 一、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