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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忠、戴春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戴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10号申请��行人张建忠,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戴春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戴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春平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名下证载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或其他原因,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暂缓处置。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对戴春平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