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王建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异12号异议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原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大道东侧石桥大厦B座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8698B。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即异议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鉴于(2017)赣0403执287号案还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异议人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前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