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汉永与郁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永,郁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496号原告:王汉永,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系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梦文,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永诉被告郁梦文买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郁梦文名下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郁梦文名下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