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魏朝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魏朝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130号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开发区向湖二路7号1栋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龙亮。委托代理人:黄玉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310337723。被告:魏朝松,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朝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