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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明军申请执行四川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明军,四川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号申请执行人:蒲明军,男,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仁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明军与被执行人四川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执行人蒲明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蒲明军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谌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