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某2,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