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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委与被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委,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民初1485号 原告:刘委,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刘利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刘委与被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委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利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委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委撤回起诉。 窗体顶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委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好思乐 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