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委与被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委,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民初1485号 原告:刘委,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刘利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刘委与被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委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利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委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委撤回起诉。 窗体顶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委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好思乐 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