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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红与梁德秀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红,梁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江红,女性,汉族,1974年01月0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梁德秀,女性,汉族,1958年03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江红与被执行人梁德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红依据(2016)渝011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德秀支付借款4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梁德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退休工资账户,本院已冻结该账户并从该账户扣划了28734元,江红参与分配了775元,并退还了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000元。本院另查明梁德秀在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有门市一间,尚待拆迁,目前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江红同意暂不处置该门市,待拆迁后参与分配该门市赔偿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梁德秀。因本案受理至今已达三个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39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