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新运纺织品有限公司、娄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新运纺织品有限公司,娄天龙,绍兴锦拓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柯桥新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王公溇村。法定代表人:娄天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天龙,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锦拓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小赭村。法定代表人:盛新,系总经理。上诉人绍兴柯桥新运纺织品有限公司、娄天龙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锦拓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柯桥新运纺织品有限公司、娄天龙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柯桥新运纺织品有限公司、娄天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