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皆精家具有限公司、魏志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皆精家具有限公司,魏志坚,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光大银行大厦。负责人:韩学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市皆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宁西太新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魏志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志坚,男,汉族,1959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张鸿,女,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皆精家具有限公司、魏志坚、张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74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魏志坚、张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