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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小勋与被执行人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协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勋,范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丁小勋,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3日,住渭滨区马营镇。被执行人: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范协青,男,汉族,生于1968年09月15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小勋与被执行人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协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陕0303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1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13元,本案执行费11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人请求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03执947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候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