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向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向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向超,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松原市长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向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向超及其辩护人孙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于向超驾驶吉J-5Z6**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前郭县哈萨尔路康视眼镜店门前倒车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将在彩砖上行走的李希贵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向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李艳华、李继祥证言;(三)被告人于向超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五)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向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向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孙影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于向超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5时30分,在前郭县哈萨尔路康视眼镜店门前,被告人于向超驾驶吉J-5Z6**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倒车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在彩砖上行走的被害人李希贵(殁年70岁)撞伤。于向超驾车欲将李希贵送往松原市人民医院救治,到医院门口后,又觉得应该先报警,于是驾车将李希贵拉回事故现场。15时38分,于向超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2017年1月11日,李希贵经医院抢救无效因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积液、脑疝死亡。此事故经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于向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12日,于向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害人李希贵之妻梁翠英、长女李艳红、长子李继祥、次女李艳华已自愿与被告人于向超达成谅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的12万元归上述被害人家属所有,于向超额外赔偿人民币23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于向超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于向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向超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卷宗、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公交认字[2017]第[724006]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死因)字[2017]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保险单、户口簿、身份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捕经过、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向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向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向超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于向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二〇一七年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向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董小红审判员 孙洪江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