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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远辉与白炳伟、白艳、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辉,白炳伟,白艳,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远辉,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炳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24-12-10-117号。法定代表人:柯奇龙,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晖,总经理。上诉人张远辉因与被上诉人白炳伟、白艳、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盟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远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