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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英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英都,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家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11月10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7月21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4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15年7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5年12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主动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被告人陈英都的妹妹。指定辩护人王海秀,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英都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英都及其代理人陈某、辩护人王海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英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1月底至同年8月间,分别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XX街道、丰泽区XX街道、鲤城区XX街道、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镇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XX镇,盗走被害单位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536元的电缆线、被害人郑某现金3800元及价值2420元的废品电线、铜线、被害人卢某现金250元及1双鞋子、被害单位泉州XX配件有限公司电缆线若干、被害单位泉州市XX工艺有限公司电线若干、被害单位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两台电脑主机及三台电脑显示器。以上被盗财物可估价部分价值共计43006元,数额较大,陈英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及户籍信息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英都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自首,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英都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实施起诉书指控的六起盗窃等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所盗电缆线价格鉴定数额偏高、第二起只盗得21斤红铜。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陈英都盗走被害人郑某现金3800元证据不足、涉案财物价值认定依据不足,且陈英都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1月底至8月1日间,分别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XX街道、丰泽区XX街道、鲤城区XX街道、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镇、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XX镇,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06元。具体如下:⑴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4月3日中午,爬墙并使用木棍撬开二楼铁皮进入泉州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盗得被害单位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寄放在该仓库内XX牌双色WDAZ—BYJ2.5㎜2电缆线75捆、XX牌双色WDAZ—BYJ4㎜2电缆线8捆、XX牌WDAZ—YJY5*16㎜2电缆线80米、XX牌WDAZ—YJY5*4㎜2电缆线25米、XX牌WDAZ—YJY5*25㎜2电缆线30米、XX牌WDAZ—YJY4*35㎜2+1*16㎜2电缆线65米、XX牌WDAZ—YJY4*70㎜2+1*35㎜2电缆线20米。以上被盗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36元;⑵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6月27日至同月29日间,爬窗进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镇XX村水利管理所路口郑某经营的废品店内,盗得废品电线100斤、废品红铜30斤、废品青铜160斤。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于被盗现场的汤匙、裤子STR分型与被告人陈英都血痕STR分型相同。以上被盗电线、铜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0元;⑶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7月31日至8月1日间,爬窗进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XX镇XX村X号卢某家中,盗得现金250元及鞋子1双。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提取于被盗现场的布鞋STR分型与被告人陈英都血迹STR分型相同;⑷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1月底至2月间,翻墙进入泉州XX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盗得电缆线若干。被盗电缆线因型号等信息不明,无法估价;⑸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1月23日至2月7日间的一天凌晨,进入泉州市XX工艺有限公司一厂间内,盗得机台电线及照明电线若干。被盗电线因型号等信息不明,无法估价;⑹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5月18日至20日间的一天凌晨,爬窗进入泉州市鲤城区XX街道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一楼办公室内,盗得两台电脑主机及三台电脑显示器。经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提取于被盗现场卫生间窗台瓷砖上的一枚指纹为被告人陈英都左手环指所留。被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因型号等信息不明,无法估价。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9月21日向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执勤民警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英都作案时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病人,有诉讼行为能力。另查明,陈英都实施上述盗窃时未携带工具,所盗现金250元及销赃得款4185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尚未退出,亦未赔偿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镇XX村水利管理所路口被盗废品店系其所经营。2016年6月27日13时许,因天气较热,其锁上蚊门到别处居住。同月29日15时许,其回去时发现蚊门被反锁,打开后见店内物品被翻动,沙发前放有1双男式鞋子,茶几上多了一酒壶、一不锈钢水杯及插座、电热壶等物,原先挡在后窗的铁皮被推开,放于阁楼上的废旧照明电线100斤左右被盗,地上有很多电线皮,旁有割刀、剪刀,放在卧室左边衣柜内的现金3800元(面额均为百元)、床下1袋约30斤的废品红铜及4袋共约160斤的废品青铜被盗,还有他人衣物,厨房内锅碗、汤匙等物也被使用过,于是报警。并称被盗前其将存放现金之事告诉丈夫李某。2、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其偶尔回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XX镇XX村X号家中居住。2016年8月1日8时许,其回家时发现卷帘门打不开,翻墙进去后发现家里的门都被打开,家中被翻动过,放在东边偏屋北间房衣橱抽屉内的1000元(面额均为百元)、鞋子1双及堂屋东间房靠东边墙位置皮箱内的硬币200余元被盗,防盗窗被扳开,屋内留下1双黑色布鞋,于是报警。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泉州市XX工艺有限公司经营者。2016年2月7日10时许,其发现厂内一厂间连接机台间的电线约420米及照明电线约1000米被盗,窗户被撬开,于是报警。被盗电线于2010年投入使用,品牌记不清了,购买发票也已丢失,现市值约23700元。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时系泉州XX配件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月底至2月中旬,公司因春节放假。开工返厂时发现一厂房内的机器无法运行,经检查系电缆被盗,因认为损失不大未及时报警。被盗XX单芯电缆线,长约400米,损失自估约3000元。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时系泉州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管员。2016年4月3日9时许,其将公司仓库锁上后外出办事。21时许,回去后发现到处都是被剥掉的电线外皮,有一侧窗户玻璃被砸坏,窗外遗留大量装电缆线的蛇皮袋。被盗电缆线自估价值37774元,具体数量及型号由公司提供。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时系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XX建材有限公司被盗的电缆线为公司临时寄放,共有七种型号,系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泉州市XX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均为全新。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时系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员工。2016年5月20日15时许,其发现一楼办公室吧台一台电脑、财务室一台电脑主机及两个电脑显示器等财物被盗,于是报警。被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品牌、型号、价格均不清楚,损失约10000余元。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郑某之夫。2016年6月27日13时许,因天气炎热,其与妻子郑某离开她所经营的位于揭东区XX镇XX村水利管理所路口的废品店,到别处居住。同月29日15时许,其接郑某电话称店门被反锁,遂前往,开门后发现店内物品被人翻动,丢失了现金3800元及废品青铜、红铜等物。并称当时离开废品店前,郑某说过欲将现金3800元(面额均为百元)放在睡床对面衣柜内,当时其认为不会失窃,便同意了。9、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⑴泉州XX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泉州市XX工艺有限公司、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郑某废品店及卢某家中被盗现场情况;⑵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0日在案发现场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一卫生间窗台瓷砖上提取到指纹一枚;于2016年6月29日在案发现场郑某废品店内提取到汤勺1支、裤子1条等物并予以扣押;于2016年8月1日在案发现场卢某家中东偏屋地面提取到黑色布鞋1双。10、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⑴被告人陈英都辨认出被害人郑某经营的废品店为其所称于2016年6月25日左右在揭阳市揭东区XX镇盗窃财物地点、泉州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为其于2016年农历新年过后不久盗窃铜线的地点、泉州XX配件有限公司为其于2016年春节期间三次盗窃电缆线的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工业区泉州市XX工艺有限公司为其于2016年春节期间两次盗窃电缆线的地点及进入实施盗窃的地点;⑵被告人陈英都指认泉州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监控视频中的男子系其本人。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及清单、产品购销合同、报价单,证实被告人陈英都于2016年4月3日10时许盗窃泉州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的经过及该公司仓库内被盗电缆线的数量、型号、价格等情况。12、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泉鲤)公(刑)鉴(痕)字[2016]013号手印鉴定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DNA)字[2016]0700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揭公(司)鉴(DNA)字[2016]10103号法庭科学DNA补充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淮公物鉴(法物)字[2016]80452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⑴提取于被盗现场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的指纹与被告人陈英都左手环指指纹认定同一;⑵提取于被盗现场郑某废品店内的汤勺、裤子STR分型与被告人陈英都血痕STR分型相同;⑶提取于被盗现场卢某家中的布鞋与被告人陈英都血样STR分型结果相同。13、鉴定聘请书/委托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泉洛价认[2016]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揭阳市揭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揭东价认鉴[2016]B4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力电缆线、废品电线、废品红铜及青铜被盗时的价值。14、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泉三院司鉴所[2016]司鉴字第119号,总编214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英都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及归案后的诉讼行为能力。15、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英都的前科劣迹。16、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陈英都的归案经过等情况。1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英都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8、被告人陈英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1月底至8月1日间,分别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XX街道、丰泽区XX街道、鲤城区XX街道、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镇、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XX镇盗窃财物的事实。具体如下:⑴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即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其独自窜至洛江万安科技园高速桥下一仓库内盗窃了30捆以上电缆线及地上一些零散的电缆线,将零散电缆线的外壳剥掉后,销赃得款2700余元;⑵2016年6月份(即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其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镇路边一废品店内盗得6个编织袋的铜线,分两次销赃给路边一骑三轮车的收废品的男子,得款600余元;⑶2016年6-7月份的一天(即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其独自窜至江苏沭阳高速路段旁边一民房,用手掰弯窗户不锈钢防盗网,入内盗走现金200余元及鞋子等财物;⑷2015年年底临近春节前(即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其前后三次窜至洛江区万虹路旁边一厂房内盗窃电线,共以6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路边收废品的人;⑸距上次盗窃几天后的一天早上(即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其独自窜至泉州城东XX二厂靠近高速路一仓库内盗窃机台电线及照明电线,后以7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路边收废品的人;⑹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与泉南高速公路交叉的一个工地办公室内盗窃了两台台式电脑(包括主机及显示器)和一个显示器等财物,后以350元左右的价格将主机及显示器销赃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其未携带工具实施盗窃,所盗电线销赃给路边收废品的人,这些人现已无法找到,销赃得款用于喝酒、购买彩票等挥霍。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英都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所盗电缆线的型号、数量等情况未持异议,但辩称该起所盗电缆线价格鉴定数额偏高。关于涉案财物价值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被盗财物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及揭阳市公安局依法委托具备价格认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电力电缆线、废品电线及废品青铜、红铜进行价格鉴定,认定程序合法,相关结论亦依法告知了陈英都,被告人陈英都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故,被告人陈英都在庭审时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价格鉴定数额偏高、其辩护人仅以被盗财物未追回认为价格鉴定结论不具客观实物依据、不能作为认定盗窃数额依据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英都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中只偷得21斤红铜。该起盗窃收购赃物者虽未能寻获,但陈英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称从被害人郑某所经营废品店的阁楼盗得一些电线并剥皮取出铜线,装有1袋,又从床底下盗得5袋废品铜,后将该6袋青铜、红铜分两次拉到废品店前面公路旁进行销赃。对于被盗电线、铜线放置地点、装袋情况,被告人陈英都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与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基本吻合,而陈英都在庭审时却否认之前供述,称在该起中只盗得21斤红铜的辩解与其所称分两次销赃等供述明显矛盾。故,应采纳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认定被告人陈英都盗窃该废品店内废品电线100斤、废品红铜30斤、废品青铜160斤。至于指控的现金3800元,被告人陈英都在公安机关均称只盗得部分零钱,也未能确定具体数额,后在庭审时予以否认,而被害人郑某称被盗现金均为百元大钞,起诉书以此指控陈英都盗窃郑某现金3800元尚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暂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2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英都犯有盗窃罪及实施起诉书指控的六起盗窃事实成立,但对于被害人郑某废品店内失窃现金3800元的指控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陈英都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英都曾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仍不思悔改,在短短一年内继续实施盗窃六起,属多次盗窃,且未赔偿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陈英都盗窃被害人郑某废品店内现金3800元证据不足、陈英都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涉案财物价值认定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㈠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英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责令被告人陈英都退赔被害单位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三十六元、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及一双鞋子、退赔被害单位福建XX汽车交易市场两台电脑主机及三台电脑显示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金怀人民陪审员  丁雅婷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㈠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㈡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㈢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㈣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㈤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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