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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立国与林哲、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国,林哲,吴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08号原告:曹立国,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哲,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吴盼盼,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曹立国与被告林哲、吴盼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曹立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立国负担。审 判 长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