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立国与林哲、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国,林哲,吴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08号原告:曹立国,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哲,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吴盼盼,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曹立国与被告林哲、吴盼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曹立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立国负担。审 判 长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