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姿虹与汪兴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姿虹,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李姿虹,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被执行人:汪兴,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李姿虹与被执行人汪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长法民初字第06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查到汪兴有一套房产但目前不便于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姿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之妻邵洪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查询、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准确。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合计24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准确,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