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涌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涌,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湘012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4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涌驾驶湘A×××××大型货车沿长沙县开慧镇骄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葛家山村坳上组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1驾驶湘C×××××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喻某沿骄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段,因被告人黄涌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李某1受伤、被害人喻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涌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喻某系因交通事故钝性外力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涌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黄涌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领条,被告人黄涌的陈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涌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黄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黄涌上诉称:已经垫付医药费12万元并有保险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上诉人黄涌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黄涌提出的“已经垫付医药费12万元并有保险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案发后上诉人黄涌仅赔偿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认定犯罪事实及情节对上诉人黄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当,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