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惠兰与被执行人惠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兰,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惠兰,女,192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涛,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惠兰与被执行人惠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惠兰撤回对被执行人惠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