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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袁永兴,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大多数案件及主要财产均在惠农区辖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由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