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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孟宪春与刘栓、华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春,刘栓,华春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08号原告孟宪春,男,1968年8月25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刘栓,男,1967年2月7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华春侠,女,1969年3月4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春与被告刘栓、华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3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