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范金伟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板凳面餐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伟,大庆市让胡路区板凳面餐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880号原告:范金伟,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吴波,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板凳面餐馆,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憩园3-4-2-101。负责人:梅宝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伟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板凳���餐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原告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范金伟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范金伟负担25元,剩余诉讼费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董 凤审判员 韩庆义审判员 李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