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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红丽、周栓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丽,周栓柱,邓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丽,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栓柱,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邓敬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王红丽、周栓柱申请执行邓敬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红丽、周栓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503执15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助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