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磊、张红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磊,张红雨,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红雨,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周芳,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马磊与张红雨、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周芳银行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芳银行存款的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