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仕刚与被执行人李国、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仕刚,李国,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63号申请人侯仕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李国,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李玉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侯仕刚申请执行李国、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李玉兰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