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罗桂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罗桂英,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6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62号金业大厦4层,实际经营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文儒坊大光里23号XX凯故居。负责人:马志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民,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桂英,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五孔桥35号院2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男,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华太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桂英、一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华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北京东方华太福州分公司出具给罗桂英的欠条系认定本案债务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北京东方华太福州分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对该欠条公章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印章鉴定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205.0.0.29:8080?/?claw?/?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以委托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袁文伟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 青书 记 员 林雨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