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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自威与孙光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威,孙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26号原告:张自威,男,1985年11月15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红,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光全,男,1975年12月16日生,住新沂市。原告张自威与被告孙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自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威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自威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人民陪审员  陆敬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闻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