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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锐与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锐,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02号原告:曹锐,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曹军,男,其他情况不详,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曹锐与被告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