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锐与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锐,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02号原告:曹锐,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曹军,男,其他情况不详,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曹锐与被告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