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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顺景与张廷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顺景,张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姚顺景,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廷标,男,1963年5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姚顺景与张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确认:一、张廷标自愿偿还借款95000元,此款由张廷标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3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偿还30000元,2017年8月1日前偿还35000元。如张廷标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姚顺景有权申请执行尚欠全部款项。二、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张廷标负担。因张廷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顺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除被另案查封的一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000元。2017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保证于2017年农历8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下余50000元于2017年农历年底前还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依该协议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要求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该协议本案暂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要求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