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友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28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友松,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住四川省会理县。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友松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友松应缴纳罚金70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2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