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王福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王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福山,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秀玲与王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以每月工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56号和(2015)南执字第1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