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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金繁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金繁,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齐金繁(凡),男,汉族,1959年5月2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齐金繁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齐金繁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齐金繁借款822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27.5元,执行费113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金繁与被执行人李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申请执行人齐金繁自愿放弃22200元,下余60000元。2、被执行人李飞于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齐金繁30000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齐金繁剩余30000元。被执行人李飞交纳了案件受理费927.5元,执行费1133元。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