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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雷拖、吴生文、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雷拖,吴生文,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高浪被执行人雷拖,女。被执行人吴生文,男。被执行人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代理人刘渊尊,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拖、吴生文、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拖、吴生文、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拖、吴生文、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雷拖、吴生文、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