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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双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双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644号原告徐双想,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男,1996年7月30日生,住鱼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90378808X。原告徐双想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徐双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双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双想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徐双想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