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窦百灵、李玉灿等与菏泽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百灵,李玉灿,菏泽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615号原告:窦百灵,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玉灿,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树杰,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强,男,该行员工。原告窦百灵、李玉灿与被告菏泽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窦百灵、李玉灿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百灵、李玉灿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窦百灵、李玉灿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