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素梅申请执行孙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梅,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吴素梅,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亳州路。被执行人:孙梅,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素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