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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振明与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明,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392号原告:张振明,男,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法定代表人:刘凤山,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明与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苏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张振明负担。审判员  于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